购猫“排队金”能退吗?

2023-10-20 11:04
来源: 任威(审管办)

近年来,萌宠“喵星人”深受人们的喜爱,可爱的小猫咪让人们心情愉悦、爱不释手,然而,有时候想要买到心仪的猫咪并不是那么容易,常常会被卖家要求预先支付“排队金”,那“排队金”属于什么性质?如果决定不买能要求返还吗?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回顾

2023年6月,曾某在朋友圈发布消息,称其宠物店内有德文品种的宠物猫预产期临近,欲购者可按“排队金”顺序优先选购,“排队金”为2000元。赵某当即通过微信与曾某沟通“我先把猫猫定金付了”,曾某便向其发送收款二维码,赵某通过该二维码向曾某转款2000元,曾某收到款项后回复称“收到赵某德文卷毛猫排队金2000元,本窝次没有合适的,选到合适的为止,排队金不退可转让。”同年7月,赵某以工作调动为由,向曾某要求返还“排队金”,曾某回复当时收取“排队金”的时候,已告知“排队金不退可转让”。多次协商无果后,赵某诉至樊城区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赵某拟向曾某购买特定品种宠物猫,双方约定由赵某预先支付“排队金”以确保享有优先选购资格,且赵某在微信中也自称“我先把猫猫定金付了”,并在曾某说明“排队金不退可转让”时未提出异议,故该“排队金”依法应当认定为定金。现因赵某自身原因导致双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其依法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赵某欲购买的猫尚未选定,赵某认为价值6000元到10000元,曾某认为价值8000元到10000元,要由品相决定价值。在双方均无证据证明买卖合同实际标的额的情况下,应按照赵某提出的最低价值6000元计算应付定金金额,即定金最高限额为1200元。故对该1200元,赵某无权请求返还,但对其多支付的800元,曾某应予返还。

法官提醒

生活中,人们进行民事活动时,常常会遇到需要支付“定金”或“订金”的情况,其中“定金”是作为债权的担保,不仅有明确的数额上限,还具有惩罚性质,当事人可能面临无权请求返还或需双倍返还的风险。而“订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只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当事人不存在上述风险。本案中,赵某与曾某通过微信确立了宠物猫买卖合同关系,赵某缴纳的“排队金”实际上属于定金,但因赵某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故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当然,如果是因曾某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曾某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如果需要预先缴纳一定费用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厘清各种“金”的性质,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积极履行约定义务,否则会受到双倍返还定金的惩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