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关系或利益关系,会出现第三人承诺代被执行人还款的情况,若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可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基本案情
李某与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樊城区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常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因常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刘某出具《自愿还款承诺书》,承诺自愿代常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后李某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刘某为被执行人。
裁判结果
樊城区法院经审查查明,刘某在多家法院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履行金额达150余万元,遂裁定驳回李某的追加申请。李某不服执行裁定,申请复议,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了李某的复议申请。
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除审查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承诺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外,还应对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法性作适度的实体审查。刘某有多起执行案件尚在执行,且涉案标的额较大,其自愿代常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必然降低其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故对李某追加刘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执行实务中,第三人代履行是一种常见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在具体适用上应严格审查主客观要件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一是第三人主观上具有债务加入的明确意思表示,二是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以书面形式作出代履行的承诺,三是第三人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不应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