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飞线变成“导火线”,违停堵塞“逃生路”,火灾责任谁来担?

2025-02-18 09:16
来源: 刘芷璇(屏襄门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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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绿色出行理念的普及,电动自行车以其便捷、环保的优势走进了千家万户。然而,在这份"绿色成绩单"的背后,却隐藏着令人揪心的安全隐患——违规飞线充电、占用消防通道等引发的火灾事故屡见报端。由此引发的事故责任又该由谁承担?

案情回顾

2023年某日凌晨3时许分,停放于某小区A单元楼梯间的1号电动车因锂电池故障引发火灾,造成楼梯间内的1、2、3、4号电动车被烧毁,停放在楼梯间外的两辆电动车、一辆小轿车以及居住在一楼的三户居民室内外物品均不同程度受损。

赵某居住该单元3楼,在家中休息时听见外面喊失火,下楼逃生过程中被一楼的大火烧伤,后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赵某为维护自身权益,遂将1、2、3、4号电动车车主周某、吴某、郑某、王某及案涉小区居委会诉至法院。

经查,该小区属于老旧三无小区,居委会未收过该小区的物业费,且多次在小区公告栏、微信业主群中通过发公告和提示的方式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禁止电动车飞线充电、禁止在楼道内等公共区域停放“三车”及堆放杂物等,开展整治飞线充电专项活动。

周某(1号车主)辩称:赵某在火灾时没有采取远离火灾燃烧中心的正确措施,而是冒险通过,造成自身烧伤的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居委会是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的安全教育和监管责任主体,但未依法履责,亦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我方电动车违规停放和飞线充电,应承担次要责任。其他助燃电动车违规停放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吴某(2号车主)辩称:赵某受伤主要是1号电动车飞线充电时,锂电池故障引起的火灾和爆炸所致,我方电动车开始燃烧时间可以推断为原告逃离之后,因此,我方电动车停放与原告受伤之间无因果关系,不存在侵权行为。

郑某(3号车主)辩称:我方没有责任,不应赔偿。

王某(4号车主)辩称:我方电动车电池没有炸,事故发生后还第一时间拨打了119,不应赔偿。

居委会辩称:我方与某小区并非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是协助其自治的关系;我方在协助某小区自治过程中,尽到了宣传、教育的责任,在本次事故中无任何过错。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因逃离电动车失火现场而造成严重损伤,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案涉火灾为被告周某(1号车主)所有的两轮电动车锂电池故障引发,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第三条“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的规定,被告周某(1号车主)应对原告赵某的伤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被告吴某、郑某、王某(2、3、4号车主)均违规将电动车停放在事发一楼楼梯间内,导致四辆电动车同时燃烧,火情变大妨碍安全疏散,且四辆电动车燃烧产生了大量浓烟和有毒气体,对火灾的扩大以及赵某的伤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赵某自身是否应承担责任,由于此次火灾发生时间为凌晨三、四点钟,发生地点位于单元楼道,该单元楼无其他出入口,原告赵某出于逃生的本能,选择从单元楼梯往下跑,导致被烧伤,在当时万分危急的情况下,其选择从楼梯逃生,并无不当,不应当对伤者要求过于苛刻。原告对自身损害并无明显过错。

关于被告居委会是否应承担责任,由于该居委会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各项工作均服务于当地居民,居委会自治管理并不以创收盈利为目的,也无自主开支的能力,居委会并非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主体。居委会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和购买灭火器、灭火箱发票等证据证实,该居委会对案涉小区在加强和落实电动车停放和禁止飞线充电的安全管理方面已尽到行政管理责任,不存在工作疏忽或失职,故被告居委会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的案情、事故的起因、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对原告赵某的各项损失,被告周某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吴某、郑某、王某各承担10%责任为宜。

法官说法

电动车的普及,是一场关于效率与秩序、个体便利与公共安全的现代性博弈。近年来,因电动车充电导致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解决充电乱象不能仅靠事后追责,更需要构建预防性安全网络。

对于电动车用户,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池,定期检修车辆,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规范地点,禁止飞线、乱装插座充电以及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对于物业和社区管理者,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科学规划充电设施布局,通过增设防雨车棚、安装智能断电系统、推行错峰充电优惠等方式提升便民性,设置电梯阻车系统、组建安全巡查队伍等方式杜绝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现象。

每一条被忽视的安全规范,都可能成为点燃悲剧的火星。唯有将安全意识内化为行动自觉,将制度规范落实为日常习惯,才能让绿色出行真正承载幸福与安宁。法官在此呼吁,让我们以规范充电为起点,共同构筑社区安全的“生命屏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