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金融消费保护与纠纷调解中心 樊城区人民法院 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保险纠纷多元化解合作备忘录

2023-05-15 10:06
来源: 樊城区法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深入落实湖北省最高人民法院、湖北银保监局“法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推进会精神,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效衔接、便捷利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高效化解保险代理机构各类矛盾纠纷,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襄阳市金融消费保护与纠纷调解中心(简称“消调中心”)联合樊城区人民法院,拟在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新华欣公司”)联保险服务大厅增设“调解工作站”和“法官工作站”,现就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设立原则:

工作站将金融行业专业调解与人民法院司法保障有机结合,构建“法院+金融”解纷模式,各方本着最大限度化解保险矛盾纠纷,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结合工作实际,搭建纠纷前端化解和诉前、诉中调解平台,形成新的调解合力,促进保险领域纠纷高效化解。

二、工作站设置:

本次合作拟在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大厅设置“襄阳市金融消费保护与纠纷调解中心保险纠纷调解工作站”(简称“调解工作站”)和“樊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工作站”(简称“法官工作站”)。调解工作站作为消调中心派驻调解工作站,由消调中心进行统一组织协调新华欣公司保险纠纷调解,新华欣公司负责提供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法官工作站派驻一名法官和法官助理,提供调解指导、法律宣讲等司法服务。

三、各方工作内容:

本工作站本着前端化解保险代理机构与消费者矛盾纠纷,利用“法院+金融”模式最大限度化解保险矛盾纠纷,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充分利用各自资源职能,结合工作实际,搭建保险纠纷前端化解平台,促进纠纷高效化解。

(一)消调中心主要工作内容:1、制定调解工作站工作流程及工作制度;2、对纠纷调解工作开展全面管理及指导,对调解案件进行审核并依规出具调解协议;3、消调中心指定专职调解员开展各类保险纠纷调解工作;4、对新华欣公司派驻工作站的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进行培训;5、协调法院对调解结果进行司法确认。

(二)樊城区人民法院主要工作内容:1、制定法官站工作流程及工作制度;2、派驻法官和法官助理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对接,对适宜调解的保险纠纷先行调解;3、对调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司法确认;4、提供调解指导、法律宣讲等司法服务5、开展定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三)新华欣公司主要工作内容:1、为调解工作站提供固定办公场所,按调解工作要求配备所需的办公电脑、网络以及录音录像设备;2、安排专岗作为工作站特邀调解员配合调解相关工作并接受消调中心调解统一管理;3、根据纠纷情况申请相应权限对纠纷解决提供合理方案;4、负责协助代理的相关保险公司签署调解协议;5、工作站日常相关管理工作。

四、工作开展:

(一)受理范围。通过新华欣公司购买保险产品或享受保险服务的民事主体因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向消调中心调解工作站进行调解。

(二)自愿合法。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强制调解;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受理流程。通过新华欣公司购买保险产品或享受保险服务的消费者或本保险代理机构在纠纷发生后可直接向工作站或消调中心提出调解申请,工作站在征求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调解的,可启动调解流程。

(四)职能互动。对适宜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的保险销售产生的保险纠纷,新华欣公司应在受理消费者纠纷时主动引导当事人向消调中心申请调解,樊城区人民法院也可将此类案件委派或委托调解工作站组织调解。调解时由新华欣公司主动协调相应保险机构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对于调解方式难以解决并且属于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纠纷,消调中心主动对接樊城法院予以优先受理立案。

五、协调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三方定期召开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座谈会,通过座谈会的形式,对调解案例进行分析总结,研究方案对策,提出指导意见,提高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建立金融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三方应共同做好调解平台的对接工作,鼓励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提出调解申请,樊城区人民法院可向调解工作站委派、委托调解案件由调解员在线调解,樊城区人民法院在线进行司法确认,实现金融纠纷在线诉调对接。

(三)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及交流学习。由消调中心、樊城去人民法院委派具有丰富审判及调解经验的主审法官和调解员对调解工作站特邀职调解员以及新华欣公司相关业务领域的调解人员开展培训。新华欣公司特邀调解员也可以定期到消调中心及樊城法院进行跟岗学习及调解、审判观摩,提升特邀调解员调解技能及各项法律素养。

(四)建立联络员制度。三方各自确定一至二名工作联络员,主要负责各方业务开展、信息联络、材料报送、人员协调、培训指导等工作。甲方指定调解部为联系部门,联系人:李梦娇(联系电话:3610919 , 手机:18672131217)、张秋景(联系电话:3610002 , 手机:13986313921)为联系人;乙方指定立案庭为联系部门,联系人:杨小雨(联系电话:13036110429)丙方指定综合部为联系部门,联系人:郑生贵(联系电话:13635808910)

六、保密制度:

各方在合作过程中,应对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信息、隐私等严格保密,非经法定程序及途径,不得私自对外披露。各方若对合作事宜进行媒体宣传,应经三方一致同意后进行。

七、其他:

(一)本合作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5月12日至2026年5月12日。合作期限届满后,经三方友好协商可续期。

(二)本合作备忘录未尽事宜,各方可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名盖章后即生效。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