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实施办法(试行)

2023-10-05 16:37
来源: 樊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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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审判工作质效和公信力,结合我院的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民事案件序繁简分流实施办法。

条对于现场立案、网上立案及本院作为管辖法院的跨域、跨境立案的案件,经立案庭立案窗口人员审核决定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由立案庭进行繁简分流。

第三条立案庭负责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并对名册进行管理。对于符合诉前调解的民商事案件,由立案庭窗口导诉员或者窗口立案审核人员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分流至相应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或者专门的行业调解组织。

第四条诉前调解案件分流的具体操作由立案窗口导诉员负责,对于符合条件的诉前调解案件(包括网上立案的案件),导诉员应在诉前调解案件受理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同时及时将案件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编立“诉前”文号,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移送、推送给相应的调解组织。对于当事人在立案大厅现场且愿意接受诉前调解的案件,导诉员原则上以分流委派给在法院驻点的调解组织为主进行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的期限从调解组织接收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30日。对于调解组织调解不成退还的案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并分案。立案庭对诉前调解的案件材料收转负责,同时对诉前调解案件的结案方式在登记薄予以标注,督促调解组织及时退还调解不成功或者超过调解期限的案件材料。

第五条对于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共同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并由立案庭负责对接审查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对于诉讼过程中各业务庭委托调解组织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要求出具民事调解书的,由业务庭负责审查并作出民事调解书。

第六条本院管辖的司法确认案件为:(一)本院委派调解的案件;(二)当事人选择由调解组织调解的,调解组织所在地为本院辖区的案件;(三)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案件。

第七条经立案庭窗口人员审核决定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诉前调解不成的案件,由立案庭窗口人员录入数字法院业务系统,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在系统的繁简分流意见栏进行标注;立案庭对于法律规定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标注为繁案,其他案件标注为简案,并按照本院分案规将案件分流至相应的审判庭进行随机分案;案件承办人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难易程度对系统中标注的“简案”或“繁案”进行变更。

第八条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在湖北省上年度就业人员 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简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立案庭速裁团队负责审理;标的额超过在湖北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但在二倍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立案庭速裁团队优先选择,对其中不适宜速裁的案件分流至相应的相应的审判庭。

涉及小额诉讼的具体适用范围、审理流程、程序转换、文书制作等按照本院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需要公告送达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十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第十一条对于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十二条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由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已经作出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 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 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六)发回重审的;(七)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八)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九)其他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十四条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立案庭窗口人员在录入数字法院业务系统中的“适用程”一栏分别选择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由立案庭速裁团队审理,窗口人员将案件在速裁团队内随机分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窗口人员在分案前筛选出适合速裁快审的案件,交由立案庭速裁团队进行审查,速裁团队认为适合速裁快审的 案件在团队内进行随机分案,认为不适合的退回窗口按照 本院的《分案规则》的规定分案。

第十五条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立案庭窗口人员在录入数字法院业务系统中的“适用程序”一栏选择普通程序,并按照本院的《分案规则》的规定分案,由相应的审判庭或审判团体审理。

第十六条立案庭应当在立案之日的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卷宗扫描,形成初始电子卷宗,并将案件材料投放至云柜。审判业务部门的案件承办人须在接到短信提示后两个工作日内从云柜取走案件材料。承办法官或者审判辅助人员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开庭排期。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通 过信息化诉讼平台在线开展诉讼活动。诉讼主体的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效力。人民法院根据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在线方式完成相关诉讼环节。

第十八条开庭审理案件,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在线庭审:(一)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二)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三)需要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仅一方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一方当事人在线、另一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开庭。采用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线下开庭方式审理。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 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二) 受送达人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过约定的;(三) 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 达的电子地址的;(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第二十条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应当提供。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