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随地小便,引发人命纠纷,孰是孰非?

2019-06-05 18:09
来源: 办公室
作者: 陶芳芳



樊城区某小区居民吕某因孙子随地小便的行为,而与邻居赵某发生了矛盾纠纷。双方互不沟通,也不谅解礼让,还招来家人的参与,造成一人死亡,两家对簿公堂。

案件基本事实:2018年9月6日上午8时许,赵某在自家的储存室门前扫地,看到同栋楼吕某的孙子(5周岁)在过道处小便。对吕某孙子小便的行为,赵某说了有关家教、教养之类过激的话,吕某瞥了赵某一眼并未理会,送孙子上学了。本以为这件事就此翻篇了,不曾想送完孙子回来的吕某找赵某理论,二人发生了争吵。此情此景,被赵某的儿子齐某撞上,三人互争不断,吕某的配偶王某闻讯下楼,也加入了“战局”。争吵“越演越烈”,齐某被激怒,欲拿东西打人,被赵某阻止。在两家未发生过肢体接触的情况下,齐某突然倒地,经在场邻居施救,拨打120,齐某被救护车送到医院急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证明齐某“呼吸心跳骤停原因待查 心源性心律失常?心脏病”,经抢救无效于当天9:31宣告临床死亡。赵某支付医疗费3054.01元。

经查,齐某本身患有冠心病(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 心功能II级),吕某、王某对此不知情,赵某知情。在此之前,两家因停放车辆产生过隔阂。

因此事件,2018年9月20日,赵某诉至本院,要求吕某、王某连带赔偿因齐某死亡而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期间的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84155.51元,按60%的责任承担470493.3元。

经审理本院主要针对双方诉争的以下焦点进行充分的说理说法:

1、齐某的死亡与本案中的争吵是否有因果关系;

2、如果与本案的争吵有因果关系,本案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齐某患有高危病,且医嘱齐某应控制“情绪激动”。虽然本案没进行因果关系鉴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根据已知的事实推定出另一事实的,可以认定本案的争吵引起了齐某自身疾病的发生并死亡的事实。而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是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即“无此行为,必不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生此损害”的判断标准,齐某的自身疾病是作为侵权责任法上因果关系的条件而存在的,所以本案的争吵与齐某的死亡存在法律的上的因果关系。

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引起本案的初始起因,是吕某孙子在人行通道小便一事,赵某认为尿在了其家门口,为此出口伤人,引起吕某不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5岁孩童,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且未形成是非观、羞耻观。赵某可以采取正确沟通方式,从教育小孩角度提醒吕某即可。

究其原因,赵某之所以采取以上方式处理问题,是因之前双方因停车的事心存嫌隙。此时,赵某有过错,被告吕某无过错。但吕某事后回来找赵某理论此事,继而引起争吵、互骂,以及后来齐某、王某的加入。其此行为亦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亦有过错。

齐某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明辨是非,当得知其母与他人争吵时,应当采取正确的方法劝阻其母,而不是加入到争吵之中,此其一错。加入其中后,还要打人,此其二错。明知自己患有高危病,不能情绪激动,而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任,未克制自己的情绪,导致引发原发病而死亡,此其三错。

同理,王某来现场后,未采取正确方法将其妻吕某劝阻开,亦是加入争吵之中,此其一错,并对齐某进行指责,此为二错。当齐某加入到本案的争吵中来后,赵某明知齐某患有高危病,而未及时停止争吵,引发齐某原发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综合分析整个案件的经过,及造成本案损害的结果,判定齐某应承担90%的主要责任,本案损害结果剩余的10%,由赵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吕某、王某承担70%的主要责任。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吕某、王某互为连带的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50729.74元(724710.51元×10%×70%)。

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2019年4月30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