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书记员工作实务之庭审记录

2018-04-24 11:27
来源: 民三庭
作者: 吴文进

庭审记录

(一)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在开庭前,书记员可以通过浏览案件材料熟悉案情,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熟悉证据内容,明确争议的焦点。对于记录中可能遇到的生僻词、姓名或专业术语等,提前做好准备。如有必要,可以用一张空白纸,左半边简要记录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等,右半边记录被告的答辩理由。对于关键的数字、日期等,可以提前记在纸上,以便在开庭时随时查阅。

书记员应提前到达审判庭,检查庭审设施、电子设备是否正常;检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核对身份,指定席位就座。当事人人数较多的,要注意区分,甚至可以另行制作台签;对于之前没有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被告,指导其填写;用电话、短信等简便方式通知的当事人,备好送达回证,让其补签;对于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备好保证书,告知证人在庭外等候,不能参与庭审旁听。

(二)制作庭审笔录

1、法庭调查前的部分

该部分有固定的格式,要提前制作好。关于当事人的身份,不能仅抄录起诉状上相关内容,应将查验核实的真实情况记入。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核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核对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要检查委托手续是否齐全,注意区分律师还是实习律师,核对姓名、所属律所及代理权限;其他人员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核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与当事人的关系、代理权限。对于没有到庭的当事人,应予以注明。

在该部分中,要询问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还要注意是独任审判还是合议庭审理,是否缺席审理,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

2、法庭调查部分

(1)记录应准确,尽可能记原话,忠实于原话。要注意区分发言的是当事人本人,还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沉默而不进行回答,也应进行记录。在节奏较快的情况下,优先记录当事人所说的话。

(2)要注意原告诉讼请求有无变更和增减,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3)被告答辩或第三人陈述,其提交书面意见的,又没有补充的,可以简要记录为意见详见书面答辩状。

(4)举证部分的结构一般分为一证一质、一组证据一质,或者全部证据罗列后再一并质证。具体的记录方式,视双方举证情况进行,书记员可与审判员沟通后进行记录。

(5)法庭询问中,要注意结构的完整。对于有些问题,审判员没有指明哪方回答,需要双方都予以回答的,有时审判员可能询问了一方的意见,而忽略了另一方的意见,书记员需要及时提醒或补充。

(6)对证据记录时,要注意区分原件还是复印件。比如离婚案件中,必须提交结婚证原件;民间借贷案件中,必须提交借条原件。还要注意同类证据的份数,如发票、照片等。

(7)有证人出庭的,要将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内容进行记录,证人还要签署保证书。

3、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部分

(1)有时候已进入法庭辩论,审判员又补充询问当事人,可能没说恢复法庭调查,这时要把问话记录到法庭调查阶段。

(2)辩论部分的记录一般也是分点概述。对于争议焦点多且复杂的,如果前一轮辩论结束后,双方没有新的辩论意见时,也要记录为“没有”。

(3)对当事人的最后陈述部分,要记录清楚当事人本人的意见。

(三)做好庭审记录的努力方向

1、要有强烈的主场意识,才不会怯场。要认识到法庭是审判员和书记员从事审判活动的重要场所,庭审是以审判员为中心,有着特殊的规则和神圣的仪式感的诉讼活动。

2、加强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苦练文字基本功,提高听力和记录速度,勤能补拙,熟能生巧。

3、熟悉案情是记录迅速准确的重要保证。庭审前,要阅看案卷,把握住案件要点、争议焦点及涉及到的专业术语等。

4、主动与审判员沟通,密切配合,注意了解审判员开庭时的习惯做法、问话方法、审理技巧和法律思维方式等。

5、庭审录的原则是如实记录,但也要注意抓住重点,善于取舍,方法上可灵活简便。

最后强调一点,庭审中,书记员应着装整洁、规范得体,坐姿端正、精神集中,不能有翘腿、东张西望等不必要的姿势和过多的小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