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妇之夫隐瞒婚姻真相,与少女同居2年。双方分手后签下“青春损失费”赔偿协议,可事后男方不认账。日前,樊城法院判决协议合法,无德男子应当支付“青春损失费”。
2003年6月,23岁少女小芳与30多岁的陈军相识。陈军谎称已离婚,与小芳恋爱,随后同居。2005年底,小芳意外得知陈军尚未离婚后,提出分手,并多次到陈军的单位及父母家中吵闹,索要青春损失费。
2012年夏天,经人调解,两人达成协议,陈军一次性支付小芳青春损失费等费用2.6万元。协议签订后,陈却不履行。小芳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军辩称,小芳索赔青春损失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陈军隐瞒婚姻实情,骗得小芳与其长期同居,属有过错方。而小芳对此不知情,属无过错方,其权利应得到保护。同时,协议是在第三方主持下达成的,是有效协议,应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