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一宾馆老板掌掴邋遢旅客,法院判决赔偿

2019-02-18 15:31
来源: 办公室
浏览:1462    作者: 李欣蔓


宾馆老板老张与客人唐先生因房费问题发生纠纷,争吵中,老张动手打了唐先生一耳光。近日,唐先生诉至法院,索赔7万余元。

4月18日,唐先生在老张的旅店登记入住,好几天过去了,唐先生迟迟未缴纳房费,旅店的几个服务员也向老张抱怨唐先生不讲卫生、房间垃圾成堆,导致周围其他客人对此很不满。老张一家商量后,决定以五一假期临近为由,告诉唐先生要涨房费,如果唐先生不同意,就借机让他退房。

4月23日晚,老张的儿媳向唐先生提出要么结清房费,要么第二天离开宾馆,被唐先生一口回绝,两人僵持不下。老张接到儿媳的电话赶来后,与唐先生发生争吵,推搡中,老张动手打了唐先生一耳光,致其受伤。唐先生随即打电话报警。

经鉴定,唐先生的伤情属轻微伤。5月27日,公安机关对老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治安处罚决定。随后,唐先生将老张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77789元。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因老张让唐先生离开住宿宾馆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老张将唐先生打伤。对此,老张存在过错,其应对唐先生致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唐先生的损失中,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258.93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唐先生诉请的医疗费中,因其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中或姓名、时间缺失,或标示就诊时间在唐先生受伤之前,或就诊科室为肛肠科、精神科、皮肤科等,且无相应病历、处方印证,该部分医疗费无法证明与唐先生因此次纠纷致伤存在关联性,故对该部分医疗费,不予支持。唐先生诉请的营养费、手机损失费、身体伤害费、生活费,无事实及医嘱予以证明,不予支持。唐先生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伤情不构成伤残,不予支持。

遂判决,被告老张赔偿原告唐先生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58.93元。(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