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形势下如何协调涉执信访与法院执行工作的关系

从执行角度看涉诉信访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2012-11-15 16:36
来源: 樊城区法院办公室
作者: 王清声

论文提要:

信访是我国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也是人民群众表达利益需求最直接、最常用的一种渠道。在信访机制建立之初,信访的牵线搭桥为联络党群关系、化解人民群众的矛盾有着重要的意义,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到来,各种矛盾开始显现并逐渐激化;随着普法下乡活动的逐步开展,人民的法制意识开始苏醒并逐渐提高,依法维权开始深入人心,诉讼大爆炸也随之而来。而信访和司法都是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化解矛盾的途径,两者相辅相成,互补余缺,执行作为利益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执行工作的高期望值自然导致了涉法涉执信访量的增加回归现实,我国司法系统在内部工作机制上的不健全,导致利益诉求渠道和司法解纷渠道运行不畅,这一现状使得法院不仅未能成为社会矛盾的化解场所,反而被推向了社会矛盾冲突激化的“风口浪尖”。而在当前的形势下,信访功能已异化为权利救济,在其影响下,司法的独立性及执法的程序性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受到了削弱,执行工作在无形中被信访束缚了手脚,执行法官的大量精力倾注在了应付信访的相关事宜上而不是案件的实质进展上,这也就造成了新老旧案信访的恶性循环。因此,正确协调涉执信访与法院执行工作的关系对解决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已刻不容缓。本文拟从现阶段涉执信访的特点出发,分析涉执信访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的影响,并就两者的协调之路建言献策。

全文共6650字(含注释)

关键词:涉执信访  执行工作  协调

以下正文:

信访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它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经济文化、社会事务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在建立之初,为群众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和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各种矛盾逐渐显现并大量涌入法院,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开始日益突出,矛盾的化解也开始变得滞缓,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开始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执行因是利益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涉执信访也随着涉法信访量的增加成为法院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成为了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涉法涉执信访的概念及内涵

信访[1],是人民来信来访的总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从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信访是公民寻求公共权力救济以及对公共权力之行使采取合理合法的监督,并通过法定形式,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国家和政府表述其意志,遵守相应义务的活动。

基于职权所限,国务院制定的《信访条例》将信访限定为对行政机关的信访。但在信访实践中,涉法涉诉信访[2]比较多,为了使信访工作更具针对性,信访中涉及公安、检察、法院的信访问题被专门归为一类,加之涉法涉诉类信访案件在处理过程中需要专业化的知识以及特定的证据材料,因而信访部门在收到涉法涉诉类信访问题时一律直接转送到司法部门处理[3]。以至于后来渐渐出现了“涉法涉诉信访”的提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4月,在长沙召开的全国法院信访工作会议上,首次将此类信访问题以“涉法涉诉信访”的概念予以明确。涉执信访也逐渐随着诉讼“大爆炸”的到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二、当前涉执信访案件的主要特点及成因:

1、“执行不力”成为涉执行信访中最突出的问题。其中以反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居多,这类案件由于被执行人刑期长、赔偿数额大等等,导致执行难度增加,在法定的期限内往往不能执结。申请人由于经济上或精神上遭受了较大损失,迫切的想拿到执行款,就不停地到法院催案或者进行多种方式的信访。而涉执信访主体中又以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居多,他们或身患残疾,性格偏激;或年纪较大,观点固执;或没有工作、没有固定职业,时间充裕。他们有的认为自己的伤残赔偿不能及时执行到位;有的认为自己或亲人的案件得不到公正执行。他们希望自己的权利能够跃进式地实现,就不管有理无理,反复上访、缠访。

2、以被执行人为信访人的案件逐年增多。随着近些年人民群众文化知识的提高及普法下乡活动的开展,群众的法治意识、维权意识不同程度地有所提高,“‘权利’受损,寻求救济”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生活常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涉执信访作为人民群众权利救济的一个途径被广泛地重视起来,因此,被执行人的信访案数量也开始逐渐增多,甚至有一些被执行人为不履行生效裁判或故意拖延履行时间,以信、上访作为抗拒执行的最佳武器。

3、群体性上访案件时有发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强,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民事纠纷等问题引发的集团性诉讼不断发生。这类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往往是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个被执行人,具有执行标的大,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不足等特点,因此执行难度比较大。而由于申请人人数众多,疏导、安抚工作不好做,在担心自己的债权不能受偿或害怕别的申请人优先受偿的心理驱使下,一些申请人很容易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误解,从而选择上访。此外,有少数信访人认为单个人的信访不能引起足够重视,为壮大声势,扩大影响,就四处联络其他信访人员,鼓动那些可能进行信访活动的人员,组团信、上访,以此给信访处理部门施压。

三、执行信访案件的形成原因

结合法院的工作实际和社会现状,可将执行信访案件的形成原因归纳如下:

1、执行工作的现状与当事人维权期望值的冲突:在我国,一般案件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执行程序需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不能的风险就由他们自己承担,而信访却有可能将这种风险降低。加之,执行案件的数量近些年来一路看涨,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日益突出,执行中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不予配合、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社会执法环境不好等现状仍没有改善,这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高负荷压力下工作的法官们难免会有些疏忽或是执行起来力不从心。而执行作为申请人实现自己既定合法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自然对法院的执行期望很高。仅关注自身利益的当事人就会“求助于”信、访,以期通过上级的施压能促使法官印象深刻、“积极”执行。

另外,不少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应有权利与实际权利相等同,不考虑权利的实现会受制于客观条件,一旦所获答复与期望值不符,亦或是案件久执未结,申请人就会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产生疑虑,认为法院“执行不力”;而囿于法律素质,法律水平的限制,有些被执行人对裁判文书及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又对法官的答疑不予接受,一味地将官司败诉归因于法官没有按照其所理解的法律“依法”判案,有徇私之嫌。执行法官依据“错误”的判决执行是在“将错误进行到底”,深信唯有上访才能“拨乱反正”。

2、执行人员原因:执行法官的工作态度一定程度上关系着案件能否顺利执结,执行作为法院行使司法权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维护程序正义,实现实体公正本是题中之义,但越来越复杂多变的执行环境也越来越考验执行法官执行工作中见机行事、维护实体公正的能力。若是因执行法官责任心不强,未严格按照执行流程管理规定办理案件,错过了执行时机,使案件久拖未执;或是因执行方法不当、工作作风不正,在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未能深入调查,灵活选用执行方法,也没有耐心地将释明权行使到位,申请人因此产生不满情绪;或是繁重的执行任务使得执行人员腿勤手懒、只做事不言语,当事人无从所知执行法官为案件的付出,也并不关心,就将案件没能执结的责任归咎于法官的不作为;亦或是一些司法人员把法律赋予的权力作为其谋利的工具,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以上种种激起了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当事人信访的意愿。

3、执行案件能否执结,关键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执行能力。现实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是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法院在穷尽了各种执行措施后,申请人的权利仍然不能实现的现象普遍存在。而这种现象又普遍存在于交通肇事、意外事故等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这类案件的赔偿数额一般都较大,被执行人即使倾家荡产也难以履行法定义务;受价值观的影响一些有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通过各种手段隐匿、转移财产,造成无偿还能力假象;一些执行标的较大的案件,被执行人宁愿“坐牢”也不履行义务,身心和生活都处于困境中的申请人为了不使生效裁判变为一纸空文,只好求助于信、上访,以期抓住法院这根重要的救命稻草。

4、被执行人试图将上访作为拖延执行的一种手段。有的被执行人明知法院的处理没有问题,但因上访付出的成本很低,在投机心理的驱使下,无理由地一味主张鉴定错误、审判错误,夸大损害后果,拖延执行。更有甚者将希望寄托在国家和政府身上,认为只要不停上访,国家和政府就会想办法解决,不然就缠访、闹访。而稳定压倒一切及“信访”纳入公务员考核机制的指导思想又束缚了法院的手脚,导致在执行中害怕当事人进京赴省上访,对无理缠访的人不敢依法果断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上访的势头。

5、信访人通过信访获得高于国家法律所认同的价值和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利益,成了信访人一种心照不宣的潜规则[4]。由于民众对司法机关不满情绪的客观存及信访功能已渐渐异化为权利救济[5],当司法在和当事人,尤其是滥访、闹访、缠访的当事人的对话与较量中,司法往往是以妥协的姿态即“拿钱买平安”息事宁人,司法裁判在民众心中的权威大大消减,对司法的信任也大大降低。

四、 涉执信访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影响

(一)对执行工作的影响。涉诉信访对执行工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案件结案数量和案件质量上。信访案件牵涉精力、耗费时间,执行法官一天有效的工作时间是八小时,一旦出现一个信访案件,执行法官将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在写信访报告、情况汇报上,有效的工作时间被占用,案件依然没有实质进展。同时,法官的工作计划被打乱,其他案件也因此受影响延长了结案时间,造成潜在新信访案件的恶性循环,影响结案数量。一些当事人长期信访,或是采用暴力威胁或冷暴力(自杀、喝药、跳楼等)要挟,迫使法官按其意志办案,造成为了解决信访问题,使得一些案件本应按生效判决执行完毕的案件,在经过层层讨论,提起再审、再再审,让一方当事人按新的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等多道程序,无限期拖延了执行结案期限,致使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直接的挑战,影响了法院的执行结案质量。

(二)对执行法官公正办案意识及法院形象的影响。法官本应以公平正义、公正高效为办案的指导思想。可在信访形势的压力下,一些法官为了不产生信访案件或是达到罢访目的,在办案时会放弃将法律的公正性和案件的时效性做为首要因素,违规采取一些执行措施,虽然一时维护了信访人利益,但很多时候却牺牲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法律严肃性。有时遇到刁钻的当事人,对一起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也是进行长期地调解,不敢直接强制执行,这严重削弱了司法判决的既判力,使司法的公正性大打折扣。而一些在法院大吵大闹、冲击、围堵法院或法官,公然藐视法官、法庭、法院和法律等无理缠访、闹访的现象,使得法院在社会公众中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及原本就很虚弱的司法权威受到严重损害。

(三)对法官身体健康的影响。由于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一方面要面对日益繁重的执行工作任务,另一方面还要时刻面对日益严峻的信访形势。法官本来只需对法律负责,公正高效地进行裁判即可,但由于信访形势的要求,法官不得不对一些信访当事人负责,包息访、包稳控,敏感时期还得日夜看死盯牢,管吃、管住宾馆、管去旅游等,而工作中还要常常忍受被诬陷、诬告。如果因法官态度、方法、执法过错等自身原因引发上访,被追究责任,领导和法官心理尚能接受。但当无理上访、缠访、闹访、无理非法上访的当事人得不到惩戒,诬告陷害法官的违法者受不到制裁,公正执法者却要因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和无理闹访行为受到批评处分,法官就会渐渐的心理不平衡,影响日后的工作态度。

此外,为案件的执结,执行法官还要忍受信访当事人肆无忌惮地恫吓。笔者所在法院就有一例:因涉及到房屋的强制腾退,多次协调后,案外人依然态度强硬,声称房子要是强制腾退了就跟执行法官没完,就去北京边打工边上访,当北漂一族与法院周旋。在心理压力与工作压力工作下的法官们有些已经患上了“焦虑综合症”。据了解,不少法官在夜里常常睡不好觉,总担心哪个当事人哪一天又去上访了,在白天还要热情接待各色各样的当事人,难得耳根清净,一些长期工作在审判、执行第一线的法官,也因此早早地成了高血压或是癌症患者。

五、协调涉执信访与执行工作的对策

涉执信访对法院工作的影响折射出我国司法活动存在的问题,司法活动存在的问题也反映出信访机制存在的不足,而信访与司法都是人民群众实现利益诉求的渠道,两者相辅相成,对立统一,[6]因此,要使两者的功能最大化就必须要协调处理好两者的关系[7]

1、改革信访工作考评机制。新《条例》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各地政府做好工作,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但是,如果单纯地从量上(上访人数多少、上访重大事件多少)考评官员,就不可能摆脱信访处理部门在对待上访这个问题上的“两难”境地。因此,应改革现行信访考评制度,把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和解决信访的数量及质量等诸多方面有机结合起来考评官员。

2、建立结案机制和惩戒机制。缺乏权威的信访终结机制是目前我国涉法涉诉信访与司法制度最大的冲突,这就导致了社会纠纷在涉执信访的恶性循环[8]。对于当事人信访时反应的执行问题,部门负责人及承办人已经妥善处理,当事人也出具“罢访”承诺书、保证书的,经信访领导小组核实后,应准予报准销案,此后当事人再以相同事由信上访的,应不予信访立案。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任意扩张, 否则应接受法律的制裁。对于一些于法、于理、于情都不合且长期缠访、闹访的信访人及助涉执信访案件恶意煽动、策划、组织上访并从中谋利的非访当事人,应建议由公安机关介入,固定相关证据,搜集违法犯罪事实,重拳出击,从速法办,断绝那些信访人获得不当利益的念头,震慑那些无理上访者。

3、延伸审判辅助职能,推进判后释明答疑工作。在裁判书后增加附页,摘录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对案件的裁判依据予以说明,可以避免当事人因法律知识匮乏而产生的误解;将法官的判后释疑工作制度化,督促法官及时解答当事人提出的质疑,克服一些裁判文书专业性语言较多、针对性不强、说理不细等问题,将法官的裁判者角色和说服者角色有机结合,力争达到服判息诉的效果,从源头上化解涉执信访。

4、完善立案阶段的法律释明和执行风险告知制度,提升当事人对案件相关法律规定和风险的认知度,从源头上防范涉执信访案件的发生。有相当一部分涉执信访当事人,在申请立案时,就已经知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但仍然预想借助法院来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一旦法院执行不能,就用信、上访来要挟法院。因此,完善执行风险告知制度[9],从心理上先给申请人打上预防针。

5、提升队伍素质,加强执行公开,促进执行公正。真正的“案结事了”大部分都体现在执行工作中。目前,基层法院执行工作任务普遍较为繁重,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普遍不是很高,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意见、要求重视不够,接待态度简单、生硬,用语不当等现象普遍存在。加之,习惯于埋头苦干的执行法官不习惯于将自己或是法院为执行案件的付出全部告知当事人,以至于当事人对其执行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一旦出现执行不能就会激发信访的念头。因此,提升执行队伍的综合素质、搭建执行案件当事人与执行法官对话平台,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对建立与当事人间的信任关系,避免或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

6、加大执行力度,完善执行装备。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执行机关很大的权力,也增加了不少新的执行手段,如:征信系统、限制出境等。但这些权力和手段的行使需要完备的执行装备为依托,尤其是车辆的保障,极大地方便了外出调查的需要。只有这样法院才能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充分运用好这些执行手段,提高执行工作效力。此外,还需强化联动机制的作用,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借助国家机关的联合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为司法创造一个良好的执行环境

7、树立司法救济的权威。很多上访问题是属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问题,需要社会不断发展与保障机制不断建立来解决。实践中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普遍存在,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那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又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积极启动司法救助基金,以解决申请人暂时的生活困难,也是减少信访的一个重要措施。如2011年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法院执行局通过向市中院、区委、市委、省高院等等多重渠道争取司法救助款项,在年底前发放到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人手中,让他们能过个好年,这一举措受到了申请人及社会各界的好评。因此,各法院积极主动争取党委、政法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合理适用司法救助,促进司法救助制度规范化对解决涉执信访问题意义重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2005年1月

[2]  涉法涉诉信访作为信访的下位概念而存在,是指那些已经或应当被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上述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未能如愿,转而向其他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在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

[3] 傅江浩著:《我国信访制度分析与改革》,发表于《湖北社会科学》杂志2009年12期

[4] 谢卓妍著:《信访制度的现实困境》,发表于《法治与社会》杂志2008年第11期

[5]唐丽萍,叶磊著:《我国信访制度的功能错位和制度困境分析》,发表于《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6] 王会智,刘新君著:《.论我国信访制度的困境及对策.吉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

[7] 刘莹著:《我国信访制度运行现状及问题对策研究综述》发表于《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2011年12-期

[8]李齐申著:《我国信访制度的不足和完善》,发表于《.法学之窗》杂志2008年第8期

[9] 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在执行立案时就告知当事人在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以及法院在穷尽职能,申请人又无

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案件可能终结执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