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都是醉酒惹的祸……

2023-06-14 21:16
来源: 任威(审管办)


“我干了,你随意!”

“那我也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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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的一天晚上,小张邀请表弟小冯及好友小齐和小贾(小齐的妻子)四人在某餐馆聚餐。好友聚会甚是开心,几人喝了白酒又喝黄酒,推杯换盏间已是深夜11点,醉醺醺的四人准备散场回家。

小冯此时已不清醒,同样喝醉的表兄小张搀扶着他,踉踉跄跄地跨上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小齐和小贾也骑上了另一辆电动自行车,四人刚走没多远,只听见“嘭”的一声,小冯从小张骑行的电动车上摔了下来,后自己爬起来晃晃悠悠走到路边躺下。其余三人赶忙停车查看搀扶,未果,便将电动车停靠在小冯周围,各自在电动车上睡觉。次日凌晨5点,路人发现小冯躺在路边一动不动,情况异常,便赶紧拨打120将其送到了医院。经诊断,小冯顶骨骨折伴有脑出血,遂住院进行颅骨修复等治疗,共花费16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为了治疗,小冯先后住院两次近两个月,心中愈加气愤,认为表兄和好友没有照顾好自己,导致自己受伤,于是向小张等人索要赔偿。小张等人则认为当晚一直在现场陪伴醉酒的小冯,已经尽到了照顾义务,拒绝赔偿。协商未果后,小冯诉至樊城区法院,要求小张等人赔偿自己受伤的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涉当事人之间相互是朋友关系,小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人恶意劝酒的情况下,对饮酒不加控制,以致造成自身摔伤的后果,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小张、小齐和小贾作为共同饮酒人,在醉酒者卧地不醒的状态下,应当尽到护送返回和联系就医等注意义务,三人未尽相应义务,仅在现场陪伴,对可能造成的损害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其中,小张作为酒局邀约人,又是小冯的表亲,酒后搭载小冯骑行电动车,小冯摔倒后又未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损害后果,对小冯酒后摔伤的后果责任更为明显。最终法院判决,小冯自行承担70%的责任;小张承担15%的赔偿责任,小齐、小贾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小张与小齐、小贾对各自责任部分向小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俗话说“小饮怡情,豪饮伤身”,饮酒虽然是聚会过程中调节气氛、增进感情交流的常见社交手段,但无论是饮酒者自己,还是同饮者劝酒都应以适度为限,避免过量饮酒造成安全隐患,带来损害后果。当同饮者存在以下情形时,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强迫性劝酒;2.明知对方存在不能喝酒的事由仍劝其饮酒;3.未安全护送醉酒者;4.同饮者酒驾未作劝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