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小额诉讼程序,结合我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制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工作指引:
第一条 【适用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 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标的额 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 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 讼的程序。(湖北省2023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1529元)
如果当事人除给付金钱请求外,还提出其他诉讼请求 的,原则上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双方当事人对其他诉 讼请求(如合同解除、合同效力等)无争议,仅对金钱给付 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 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二条【标的额计算】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根据原告 在起诉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之和确定。
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金钱损失等,如果其提出 确定金额的,将该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如果其仅提出计算 方法的,将按照其计算方法计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
对于抚育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如果原告主张 过去或者将来确定期间的费用的,按照其诉讼请求总额计算 案件标的额;如果原告主张定期给付而仅提出费用标准的, 将按照其标准计算一年的金额视为案件标的额。根据原告起 诉时的诉讼标的额之和计算,若仅提出计算方法的,应将按 计算方法计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计入标的额。
第三条 【不适用范围】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知识产权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 议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第四条【案件标注】立案庭在受理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时,发现标的额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标准的, 应在立案材料上加盖“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专用章”。
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收取10元诉讼费。庭前撤诉的,免收诉讼费。立案庭受理小 额诉讼程序案件,可以不预收诉讼费。
第六条 【程序告知】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除告知当事人一般诉讼权利义务外, 还应以《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小额诉 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审理期限、一审终审、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申请再审权利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答辩举证期】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 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第八条 【程序异议】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 异议的,审判人员应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 其他规定进行审理或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 的,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记录。
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关于小额程序适用条件的法律 规定,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异议。逾期提出的,不予审查。
第九条 【小额程序转简易程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符合适 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的,由审判人员口头或书面裁定转 为简易程序审理:
(一)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小额程序适用条件,向人 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
(二)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 致使案件标的额不符合法定适用条件的;
(三)当事人提出反诉的;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 议的纠纷,当事人对异议未进行举证的除外;
(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程序的情形。
第十条【小额程序转普通程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案情疑难复杂,并且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二)审理中发现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
(三)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
(四)民事法律行为涉嫌刑事犯罪,需要决定是否移送 侦查机关立案处理的。
对于转换为普通程序且需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裁定应以 合议庭名义作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应书面通知双 方当事人。
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不得再转为 普通程序,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第十一条【程序衔接】审判人员在庭审时发现案件存 在第九条规定之情形的,可当庭口头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 理,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可不中断,案件继续审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在开庭后转为简易程序或普 通程序的,应当再次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再开庭的 除外;转换为普通程序且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应当 再次开庭审理。
第十二条【效力延续】再次开庭审理的,程序转换 前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已实 施的诉讼行为仍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审理期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四条【裁判效力】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十五条【文书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按照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可以简化。在文书中要体现“本院依法适 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本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作为裁判依据,末尾要载明终审判 项“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