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樊城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对资金的需求量不断增大,加之中小企业在银行贷款门槛高、难度大,民间借贷日益活跃起来,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急剧增多,尤其是2014年以来,樊城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更是呈井喷之势。
一、民间借贷案件呈现的新特点:
(一)案件数量、标的额增幅明显。
樊城法院2013年全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327件,标的总额为12157.8万元;而今年仅1到5月不到半年时间,该院便已受理此类案件316件,标的总额已达22443.4万元,案件数量已与去年全年基本持平,标的总额则比去年全年增长84.6%,而且标的额超百万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大幅上涨,至今标的额超百万的案件已达66件。
(二)放贷主体多元化。
放贷主体大多数为富裕家庭的妇女和退休老人,也不乏一些拆迁户、企业职工甚至公务员,有些社区居民甚至出现全民放贷的现象。一些担保公司、典当行开始充当“掮客”,作为保证人、中间人、证明人参与借贷过程,从中获利;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及担保公司、典当行从业人员,存在从他人手中低息借款再以个人名义对外高息放贷,从中赚取利息差的现象。
(三)跨地域民间借贷案件增多。
往年民间借贷发生在同城之内、熟人之间的情形较为常见,如今在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的参与下,本地民间资金的流转范围已经延伸到其他县市。许多案件因当事人分处异地,给案件的办理增加了难度。
(四)纠纷主体集中化明显。
一方面同一债权人起诉多名债务人的现象较多,此类案件较常见的是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下的小额借贷,债权人多为近年新兴的“职业放贷人”;另一方面,同一债务人被多名债权人起诉的现象也逐渐增多,而且中小企业作为债务人的案件比例增高。今年的新生现象是房地产企业开始频繁被推上被告席,如襄阳、南漳、宜城等地多家实力相对较弱的房地产企业都被提起诉讼,甚至有些债务人在被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还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措施。
(五)民间借贷纠纷中普遍隐藏非法行为。
高利贷现象普遍,且手段隐蔽,多数案件当事人在借贷行为发生时将利息数额直接计入本金,或预先将利息在交付款中扣除,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上往往只见本金,没有利息的约定。从常理分析,无偿借贷可能性较小,但要明确认定本、息,难度还是较大。部分大额甚至巨额借贷案件,常理下现金交付的可能性较小,但出借人往往仅持有借条,缺乏款项交付凭证,也给法院作出正确的判断制造了障碍。
(六)原告方申请保全措施的比例明显上升。
债务人为躲避债务出走、藏匿等现象较多,导致部分债权人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心理恐慌,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保护,损失得到有效弥补,多选择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二、对法院办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几点建议:
(一)严格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
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力度,对虚假债务及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加强防范意识和制裁力度,注意审查借款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高利贷、赌债等情形。同时,与其他司法机关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络沟通和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办案过程中一旦发现有证据证明存在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及时与公安、工商等部门沟通协调,由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对涉及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转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加强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坚持"以调为主,调解优先"的工作方针,坚持调解自愿和调解内容合法的原则,讲究调解艺术,做好庭前、庭中和庭后的调解工作,特别是对于涉及人数众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更要以实现案结事了为宗旨,不遗余力地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和升级。对多名债权人起诉同一债务人的案件,符合条件的可以合并审理,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便于各债权人了解债务人财务状况,降低期望值,为调解打好基础。对于确实无法调解的案件,要严格依法下判,妥善做好辨法析理、答疑解惑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当事人理解和认同。
(三)妥善适用强制措施。
当事人申请适用保全等强制措施时,法院应在进行必要的审查后妥善适用。对于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仍在正常经营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企业,在不损害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灵活适用保全措施,尽量避免因司法措施不当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使借款人陷入更大的债务危机。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能的借款人,则要视情依法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同时,还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积极采取司法应对措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参考,充分发挥联动效能。要加强对典型案件的法制宣传,引导各类民间借贷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倡导诚信守法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