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的借贷案件,出借人如何维权?

2018-07-04 09:18
来源: 立案庭
作者: 刘赛

 

由于经济生活和社会行为的复杂性和牵连性,会出现同一法律事实同时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在遇到此类案件时该由哪个司法机关来立案,以及对民事、刑事部分应该附带还是分开处理,公、检、法机关之间往往存在不同意见。

 

现笔者就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给予解答:

 

1、对涉嫌诈骗的借贷纠纷,出借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还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对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确立了先刑后民原则,为出借人维权提供了依据。《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涉嫌诈骗的借贷纠纷,出借人要将相关证据保存完好,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尽快查明相关案情,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减少损失。

 

当公安或检察机关对该案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决定或者法院依法判决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时,出借人就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当刑事案件部分已经处理完毕,确认不涉及刑事犯罪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刑事判决后,出借人能否对借款人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判决后,出借款项只能追缴或退赔而不能民事诉讼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上诉《意见》将出借款项定性为违法所得,属赃款赃物,故借款人非法占有、处置出借人借款的情形已被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为避免出现刑事判决后发现被告人藏匿的财产而无据可执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3年10月21日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即要求:“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并再次强调“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追缴或责令退赔出借款项应当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无须再行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

 

3、出借人能否再行诉请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出借人可起诉除借款人之外的对出借款项负有偿还义务,又未被刑事判决确定给付义务的责任主体,如其他担保人、共同借款人等。

 

4、经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可提起民事诉讼吗?

 

2014年11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可见,对于出借款项,因已在刑事判决中确定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故任何时候,只要发现借款人有财产,人民法院即可恢复强制执行,无须另行通过民事途径维权,否则不但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造成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的冲突。

 

最后必须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手段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只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广大群众要增强金融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要相信“一夜暴富”这样的神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