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一场车祸、一份协议、一纸鉴定

2024-10-17 09:24
来源: 苏化军 付瑞璇(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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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为尽快化解矛盾、尽早为受害人争取到医疗费用,有关部门或者调解组织会协调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大多数当事人会履行相应的调解协议,起到息诉止讼的作用,但也有部分当事人因各种原因事后要求撤销调解协议并诉至法院。近日,樊城区法院秉承司法为民的理念,把脉案件症结,成功化解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而引起的棘手案件。

一场车祸

2023年6月的一天凌晨,陈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樊城区风华路夜市超速行驶,撞到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摩托车后,又造成路人王某受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王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其颈2椎体骨折、颈部脊髓损伤、四肢不全瘫、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后王某又多次住院进行手术治疗。

一份协议

为化解矛盾、消除纠纷,交警大队组织陈某与王某协商调解。同年7月,二人在襄阳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约定:1.陈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合计12万元;2.此次事故一次性解决,当事双方签字后生效,后不再议。履行方式、时限:即时履行。调解协议签订后,陈某并未即时履行,又向王某出具一份补充协议,承诺分期付款并在2024年4月内付清。

一纸鉴定

2023年12月底,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此次交通事故中王某所受损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王某此前未曾预料到自己的伤情如此严重,在急需钱款治疗情况下与陈某签订调解协议,且协议签订后陈某仅向王某支付了3万余元便不再付款。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伤情未全部治疗结束情况下与陈某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其目的是签订协议后尽快领取到赔偿款以便于后续生活和治疗。但《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后,陈某又要求分期付款,直至2024年4月才结束,违背了王某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初衷,且陈某一直未按其承诺的分期履行协议履行,显失诚信。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时,王某不知道伤情会构成十级伤残,也未预料到伤情后续发展情况,故对王某提出的其对该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内容显失公平的理由予以采纳,对其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这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提醒

实践中,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特别是隐性骨折、颅脑损伤等后果很难预判,被害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伤情可能存在错误认识,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因缺乏理性思考和判断能力最终作出不符合现实情况的错误意思表示。一般来说,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需诚信履行不能反悔,但当民事行为显失公平,超过法律所允许的程度,法律就有必要进行干预撤销或者变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