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后患上“拖延症”?司法拘留15天!

2024-11-21 11:28
来源: 杨宇豪(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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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一定主动配合法院工作,按时履行和解协议,10日内全部还清……”被执行人这样保证道。事实上,却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患上“拖延症”。

日前,樊城区法院收到一起指定交叉执行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柳某在吕某的汽车修理厂修车后拒绝给付4万元修车款,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柳某未按照判决要求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案件受理后,执行干警多次联系柳某,督促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柳某每次连连答应,但让其前来法院协商还款时,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见丝毫行动。

鉴于柳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干警决定主动出击,根据吕某提供的线索,在法警的配合下将柳某拘传至法院。执行过程中,柳某主动表示愿意协商还款并提供担保,执行干警在征求吕某意见后,组织双方调解,柳某联系案外人刘某到场对其进行担保,并签订担保协议、出具悔过书,承诺次日偿还欠款15000元,其余25000元欠款将在10日内全部还清。

然而,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柳某并没有如约履行,反而直接玩起了“拖延术”。为尽快兑付吕某的胜诉权益,同时打击被执行人恶意拖延、逃避执行的行为,在数次劝说无果后,执行干警立刻采取行动,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对被执行人柳某司法拘留15日,并于当天将其移送拘留所。

“执行和解”本是实现申请执行人利益、保证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双赢”良策,给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暂缓履行或者变更履行的机会,实现“造血回血”的目的,彰显了司法的善意和文明。有些被执行人却将此当作逃避、拖延执行的“缓兵之计”,作为被执行人,理应珍惜机会,严格执行和解协议,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视执行和解为儿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樊城区法院将继续强化执行力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努力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