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中踩脚,襄阳一伙人持刀斗殴,终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2019-09-06 17:13
来源: 办公室
作者: 陶芳芳


年轻人就爱出风头,一点小事非得闹的你受伤,我受罚。这不,樊城区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2018年11月28日凌晨许,樊城区某酒吧何某无意中踩到王某的脚,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酒吧保安将双方劝离酒吧,怒发冲冠的王某向同伴金某要来了匕首,趁何某不备,持匕首刺伤其胸腹部,赵某见状上前将王某一脚踢倒在地,张某(另案处理)、罗某见到兄弟王某受欺,上前扶起王某,三人遂对何某、赵某进行殴打,致使何某和赵某全身多处受伤。


经鉴定,何某被他人伤及全身多处,致肝破裂,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赵某被他人伤及全身多处,致髌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8年12月4日,金某、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2月6日,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三人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金某的亲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何某、赵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王某、罗某的亲属已代其二人赔偿何某、赵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何某、赵某书面表示对王某、罗某、金某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罗某、金某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某、金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某、罗某、金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罗某、金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