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孩子拍一套精美的写真,是许多家庭记录成长的方式。然而,当孩子的照片未经允许出现在商家的宣传平台时,温馨的回忆就可能演变为侵权的烦恼。近日,樊城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儿童摄影引发的肖像权纠纷,承办法官通过耐心地辨法析理,巧妙化解了双方矛盾。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李某为孩子张某在某摄影店预约并拍摄了写真集。一个月后,摄影店工作人员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张某的照片发布在微信朋友圈中。2024年10月,摄影店开发微信小程序后,又在小程序中使用了张某的8张照片,供客户选择拍摄风格和服装时参考。直到2025年4月,李某才从朋友处得知,自己孩子的照片被摄影店用于商业宣传。李某立即与摄影店协商,次日,该摄影店删除了涉案照片。然而,双方在赔偿事宜上未能达成一致,李某遂以张某名义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良元敏锐地意识到,虽然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简单的一纸判决未必是解决矛盾的最佳途径。为了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决定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此案。
一方面,承办法官耐心倾听李某的愤怒与担忧,理解她作为监护人,对孩子肖像权被侵犯的焦虑心情。另一方面,与摄影店负责人进行谈话,了解到其并非恶意侵权,而是法律意识淡薄,对使用客户照片进行宣传的法律边界认识模糊。
在充分了解双方想法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对摄影店进行了细致的普法教育:“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你们出于商业目的,未经监护人明确同意,在朋友圈和小程序使用孩子的照片,这确实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用平实的语言,将法律条文与现实行为一一对应,让摄影店负责人清晰地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
在摄影店认识到错误后,调解进入最关键的利益平衡阶段。承办法官引导双方从“解决问题”的务实角度出发进行协商。对于原告方,法官肯定了其维权行为的正当性,同时也引导其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对于被告方,法官则引导其认识到,积极赔偿不仅是法律义务,也是弥补自身信誉、获得对方谅解的机会。最终,在承办法官情理法交融的耐心劝导下,双方互谅互让并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摄影店当场支付2000元赔偿金,原告随后申请撤诉。一场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增强法律意识,在使用消费者照片进行宣传前,务必获得肖像权人或其监护人的明确授权,切莫心存侥幸,因“小利”而惹上“大麻烦”。作为消费者,在接受摄影服务时,应仔细阅读服务合同条款,明确约定照片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一旦发现自己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应当及时固定证据,首先与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