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心头石终落地,当事人跨省送锦旗

2021-06-04 10:17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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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樊城法院收到了一面远道而来的锦旗。家住安徽的宁女士在收到赔偿款后特地赶来感谢承办法官:“这几年我头发都愁白了,现在终于有结果了,我的心也可以踏实一点了!非常感谢两位法官!”“尽心尽力为群众办实事是党和国家对我们的要求,宋十军法官乐呵呵地回答到:你的案子能解决我们也为你感到高兴!

案情回顾

2015年7月,宁女士刚退伍不久的儿子小龙决定去西藏骑行。在林芝前往拉萨方向的国道上正常行驶时,后方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由于超限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当,与小龙骑行的普通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小龙受伤,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该事故由客车司机大壮(经常居住地为襄阳)负全责。小龙首次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创伤性轻型颅脑损伤、头皮下血肿”,已出现认知和记忆异常,大壮为了早日赶回家,主动找到医生让小龙于两天后出院。未等小龙的家属赶到当地,大壮就与其签订了书面《协议书》,约定此交通事故做一次性处理,今后双方对此次事故无任何争议,并进行了公证。不料没过两天,小龙病情加重再次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创伤性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记忆力下降、创伤性精神障碍”。此后,小龙又辗转多地进行治疗,皆被诊断为“脑外伤后精神障碍”。

病情确诊后,宁女士在2016年多次委托安徽各地的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并于2018年再次委托吉林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向住所地所在法院申请认定小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年拿到依法判决小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宁女士担任其监护人的判决书。

拿到判决书后,宁女士作为小龙的法定代理人,向樊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大壮和保险公司作出赔偿。大壮遂提出对小龙有无脑外伤所致精神、智能障碍及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等级、护理期限进行司法鉴定。但由于技术难以支持和小龙自身无法配合完成全套精神鉴定的原因,承办法官万蕊先后依法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均遭到拒绝。

如此一来,案件的进展就陷入了被动,本案原告诉请的损失是否与本案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如果有,事故发生后大壮与小龙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已履行完毕,并约定了再无任何争议,原告小龙是否可以要求大壮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综合考量,合议庭本可驳回诉请,但法官经过充分阅卷认为,如果简单驳回对原告有失公平,达不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结案任务繁重的年底,合议庭多次利用中午吃饭时间,碰头反复研究、讨论案情,深挖法律规定背后的立法精神,认为支持原告诉请是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樊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原告前后几次住院治疗的间隔时间及诊断可以看出,原告在事故发生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被诊断出的病情不断加重,均指向颅脑损伤,且两次司法鉴定意见均指明小龙系颅脑损伤所致器质性精神障碍,可以认定原告的颅脑损伤及精神障碍与本案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此前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只对协议签订前原告被诊断出的伤情及相关损失的赔偿具有约束力,对协议签订后被诊断出的伤情及相关损失没有约束力。原告有权就协议签订后被诊断出的伤情产生的相关损失向被告再次主张权利。遂判决保险公司合计赔偿小龙194172.6元。

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襄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至此,该案尘埃落定,压在宁女士心头6年的担子终于卸下了。执正义之剑,办利民之事始终是樊城法院不变的追求,今后,樊城法院会在为民办实事的路上继续行稳致远。(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