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辑 | 线上平台停止服务,我的会员权益怎么办?

2024-03-15 10:02
来源: 唐雪纯(民二庭)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重要消费方式。消费者线上交易需依赖平台,因此需要在平台上注册账号甚至付费成为会员,从而签署用户协议、服务协议,并享受相应权益、遵守平台规则,两者之间建立服务合同关系。2018年我国通过了《电子商务法》,2021年《民法典》施行,如何运用《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电子商务各方参与者的权益,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基本案情

某网络科技公司经营一家电子商务平台(化名金豆网),“金豆网”通过吸引商家入驻平台并推出优惠商品做预约活动,为平台会员提供对应的商品及服务,平台用户通过付费享受相应会员的权益:1.免费到线下商家通过会员码一次性消费价值1399元的产品,无需支付人民币;2.赠送365天每天一次免费预约商家产品的权益;3.后续平台会员还可以通过到平台商家处一次性消费3999元的方式升级到一星服务商,享受消费时获得6折权益,帮助商家销售平台上的商品获得4折利润等。会员权益时限为自购买之日起一年时间。

2021年11月,杨某支付1399元办理了“金豆网”的会员卡,随后,杨某又支付了3999元开通了“金豆网”一星服务商。2022年6月,“金豆网”停止运营,不再提供会员服务,8月发布平台转移公告,承诺将会员权益转移至新平台。截至目前,新平台因经营不善已倒闭,且此前并未承继“金豆网”提供会员服务的义务。杨某遂起诉请求判令网络科技公司退回其在平台支付的会员卡费用5398元及误工费和交通费等。

裁判结果

本案中,杨某付费成为“金豆网”平台会员,并接受该平台的网络服务,网络科技公司系“金豆网”平台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网络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合同提供方应当为会员提供其承诺的一年期会员服务,杨某付费成为“金豆网”会员及一星服务商后,应享受的是平台提供的一年期会员权益服务,而不仅仅是购买产品,故网络科技公司于2022年6月底单方面关闭平台停止服务的行为损害了付费会员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鉴于杨某享受会员权益实际时长为7个月,结合网络服务的持续时间和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损失金额为2000元。杨某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缺乏法律依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网络科技公司向杨某支付2000元。

本案系小额诉讼纠纷,诉讼标的额并不大,若涉案平台在发生风险预警后,网络科技公司能及时与消费者进行沟通、进一步核实真实情况,为消费者提供及时有效的申诉途径和解决途径,涉案纠纷很大程度是可以避免的。

法官说法

网络服务合同的特殊性使得网络平台往往借助其优势地位滥用契约自由原则,平台的经营者有极大可能单方面变更、中止、停止服务,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不合理的风险分配,平台用户作为个人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被迫接受平台停止服务的不利后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依据与消费者签订的服务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升级或是转移平台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并行不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充分保护和尊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