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国际劳动节”是全世界劳动人民共同拥有的节日,每一个劳动者都享有基本的劳动权利,每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得到维护。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却往往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一旦和所在单位发生纠纷,又难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就容易陷入维权难的被动局面。
若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工资支付、投保行为等事实,也可以综合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从而依法保护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某商贸公司为某家居品牌的区域代理商。2016年12月,王某通过招聘进入该商贸公司从事橱柜安装工作,并按照商贸公司安排为公司客户提供橱柜上门安装服务,工资为底薪1100元加提成。商贸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7年1月起,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通过其个人账户向王某支付报酬。2019年4月起至2020年10月,商贸公司售后部门经理徐某通过个人账户按月向王某支付不等数额款项。2020年9月21日,王某在进行安装工作中受伤住院3个月,后未再继续从事安装工作。此外,2017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间,商贸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徐某、王某等人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
受伤又失去工作的王某认为,自己与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商贸公司则认为魏某、徐某均从个人账户支付款项给王某的行为,并非公司行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机构仲裁,认定王某与商贸公司从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王某与商贸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诉请法院判决确认自己与商贸公司之间2016年12月起至2020年12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商贸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商贸公司诉请法院判决撤销仲裁裁决书并确认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贸公司系一家经营家具销售、安装、维修的公司,王某按照商贸公司的工作安排为客户提供橱柜上门安装服务是商贸公司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公司为王某投保的事实及公司工作派单微信群聊天信息等证据,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售后部门经理徐某按月向王某转账系支付王某报酬的公司行为,故商贸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商贸公司自用工之日即2016年12月起满一年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即2017年12月已经与王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最终判决,确认王某与商贸公司自2016年12月起至2020年12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判令商贸公司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
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签署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就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保障等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事项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如未按照法律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方式维护权益。
此外,实践中劳动者自己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情形也较为常见,用人单位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用工,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合法规范的劳动合同,就能避免用工风险。
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