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物商家失信,樊城一消费者起诉获三倍赔偿

2019-03-15 10:18
来源: 办公室
浏览:541    作者: 李欣蔓


淘宝购物下单后,商家承诺的赠品却迟迟未发货,几番沟通不下,消费者小赵愤然起诉。近日,樊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商家向小赵支付三倍赔偿。


2018年5月13日,小赵在淘宝网某家具店看中了一套心仪的家具,简单咨询客服后,小赵决定货比三家再下订单。客服看出了小赵的犹豫,于是向他承诺会额外赠送一个价值980元的茶几,看到客服发来的赠品图片,小赵有些心动,稍加权衡后果断付了钱。 


6月2日,小赵发现到货的商品中并没有商家承诺的赠品,于是赶紧与客服联系,客服表示茶几漏发了,正在补做,请小赵耐心等待一段时间,小赵同意了。


从6月等到7月,小赵却迟迟未收到补发的茶几,期间他数次询问客服,客服均声称正在制作或已经发货。


7月18日,小赵通过客服提供的微信号与家具店负责人张某进行联系,向其询问茶几制作进度并催促发货,张某满口应允,却仍未给小赵补发茶几。


一气之下,小赵向该家具厂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家具店随即安排工作人员黄某与小赵联系。沟通后,黄某斩钉截铁地向小赵承诺会补发茶几,小赵继续选择等待。待小赵未收到货,再次向其询问时,却发现自己的消息被黄某拒收了......感觉自己被愚弄的小赵愤然将家具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店对承诺赠送的茶几作出三倍赔偿,并请求法院将其纳入失信企业记录,向社会公布。


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赵从被告家具店购买涉案商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小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被告承诺赠送原告价值980元的茶几,该赠送商品的承诺是促成本次网上交易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在交易达成后,被告应当严格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但在实际发货过程中,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将应当赠送的茶几发送给原告,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予货物价值三倍的经济赔偿即29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原告要求将被告纳入失信企业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经营失信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由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处理,不属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如果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按照法律规定对拒不执行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包括制裁、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等。

 

遂判决,被告某家具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小赵经济损失2940元。(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