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城法院:真实案例敲警钟,禁毒宣传入人心

2021-07-02 09:21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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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是危害人类身心健康的一大杀手。近年来,樊城法院在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发布典型案例,组织系列禁毒宣传活动,提出毒品治理司法建议等,积极参与和推动毒品问题综合治理,成效显著。

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樊城法院分享几起典型涉毒案例,敲响禁毒警钟,一起来看看吧。

典型案例:容留他人吸毒罪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张某在其位于本市樊城区某小区的家中容留樊某、孙某、曹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当晚11时许,公安民警在该房内将张某、樊某、孙某、曹某查获,当场从张某处收缴白色晶体和红色片剂混合物一袋(净重0.1克)。经检验,从上述收缴的混合物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四人尿液中也均检测出相同毒品成分。

法院审理

樊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已扣押的毒品0.1克依法予以收缴。

典型案例:贩卖毒品罪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6日下午6点多,被告人赵某在某景区外,以500元价格卖给尤某两小袋毒品。8月7日下午,尤某被警察抓获,警察现场从其身上查获从赵某处购买的毒品1.29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8月7日晚21时许,警察根据线索在某景区外一出租屋内将赵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冰毒和麻果共计123.67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

樊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人民币十万元的财产。

 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并胺124.96克),予以没收。被告人赵某贩卖毒品所得的毒资人民币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案例:贩卖毒品罪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4日至1月12日,被告人尚某在本市樊城区某酒吧、某公交车站等地,以每0.2克“K粉”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2021年1月8日至1月12日,被告人高某分别在襄州区某酒店等地,以每0.2克的“K粉”4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叶某。2021年1月13日凌晨,公安民警在樊城区某酒吧查获正在吸毒的王某等人。

2021年1月14日16时许,民警在樊城区某小区抓获被告人尚某、高某,当场收缴白色晶体和白色粉末混合物5袋(总净重4.06克)、小型银色电子秤一台、透明塑料袋等物品。

经检验,从送检的白色晶体和白色粉末混合物4袋中检出“氟胺酮”成分;从送检的白色晶体和白色粉末混合物1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

樊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误将购买的氟胺酮作为毒品氯胺酮而故意出售给他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尚某、高某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尚某、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涉案氟胺酮与甲基苯丙胺混合物5袋(总净重4.06克)、小型银色电子秤一台、透明塑料袋等物品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被告人尚某违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高某违法所得1200元依法追缴后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