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教你举证之民间借贷篇

2019-11-21 15:56
来源: 定中门法庭
作者: 周艳


在法庭工作以来,遇到很多当事人打官司不知道如何举证的情形。有些当事人认为民间借贷案子简单,忽视证据收集;有些当事人觉得“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应当由被告举证......为了尽可能还原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同样需要遵循以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起诉要求还本付息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明借贷主体的证据,常见的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当事人是个人的,主要指身份证;是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主要包括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

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常见的有: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电话、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其中涉及借款、还款方面的证据。

证明支付及偿还情况的证据,常见的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票据及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后两者需要证明收款账户的身份信息。

如果是通过现金交付的,举证说明交付时间、地点、款项来源、在场人等。

如果是通过他人交付的,或者交付给他人的,举证说明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附上委托付款、委托收款书。

证明利息的证据,常见的有:债权凭证上载明的有关利息的约定,短信、微信记录上有关利息的约定;被告每月定期支付利息的行为可以佐证当事人之间关于利息的口头约定。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证明诉讼时效的证据,常见的有:催款通知书、邮件、电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每个案件案情不同,证据亦五花八门,本文从最基础的角度总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常见的证据类型,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