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措施二十八条

2021-08-12 09:53
来源: 原创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统筹做好司法服务保障各项工作,樊城区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1、全力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为原告是企业的案件当事人开辟立案登记绿色通道。继续发挥网上缴费、微信及支付宝等多种缴费渠道,为企业缴费提供便利。

2、畅通网上立案渠道。发挥移动微法院和律师服务平台功能,凡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当日审批,三日内登记立案并分案;对网上立案材料提供不全、材料有瑕疵的案件,三日内一次性详细回复。外地法院网上推送的跨域立案的案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天审批、三日内登记立案。

3、畅通司法维权渠道。严格落实诉讼费用减缓免办法,对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缓交诉讼费等办法予以帮助,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4、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民商事立案后将案件推送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依托工会、工商联等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联动调解,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对于经调解组织调解好的纠纷,及时进行司法确认。

5、健全完善速裁机制。全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建立民事速裁团队,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由速裁团队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对符合小额速裁的案件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办理,办理期限一般控制在20日以内。

6、坚决打击侵害企业及经营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对涉及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过程中的行霸行为,黑恶势力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危害企业及经营者人身安全的刑事案件,投入更多审判力量,快审快结。

7、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对于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涉众型犯罪,妥善审理,并做到快审快结,尽量挽回群众损失,服务经济健康发展。

8、严格把握刑事犯罪认定标准严格明确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犯罪的界限。

9、加强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益保护。对依法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尽量判处缓刑,综合运用财产刑、从业禁止措施,审慎适用自由刑

10、加大民事案件诉讼调解力度。将调解贯穿于审理全过程,坚持调判相结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11、申请对企业进行财产保全的案件,灵活采取强制措施。对于企业的基本账户、纳税账户及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账户,一般不采取保全措施如若采取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影响的,被保全企业可以申请提供反担保

12、探索建立破产案件快审机制。区分案件类型,优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缩短破产案件公告期,适当减少债权人会议次数,实现案件快审快结。采取多种途径提升破产财产处置变现效率,推进破产财产变现。积极协调招募战略投资人,助推破产企业早日重整复活。

13、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对辖区影响重大的破产案件,积极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沟通协调各方力量解决破产工作中的程序推进、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

14、每年组织各行政机关举行座谈会,了解行政机关在执法和应诉中存在的难题和原因,收集依法行政和有效应诉的意见和建议

15、严格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每季度对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出庭情况进行统计,对行政首长出庭少或不出庭的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16、积极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抓牢抓实抓细工作流程节点。执行立案阶段标注“涉企案件”字样,开辟快速通道。深化以信息化为支撑的执行模式变革,全面推行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集约化、规范化,实行团队办案、分段集约执行模式。

17、发挥好执行指挥中心加快案件流转的作用。指挥中心保证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流转到执行法官,对于可以即时办结的,由指挥中心快速办理结案手续,不再流转。指挥中心立案时对帐户性质进行甄别,对于基本账户、纳税账户及可能影响正在生产经营的企业生产的账户,一般不采取冻结措施。因未能正常识别而导致被冻结的,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属于上述账户类型,3日内由承办人提交合议庭评议并报局长解除冻结。

18、规范执行中的财产强制措施。裁定冻结企业银行存款的,对基本账户一般不采取冻结措施,其他账户对实际余额进行冻结;裁定查封正在经营的企业机械设备保全事项的,采取不粘贴封条允许使用的活查封措施;裁定查封正在经营的企业不动产的,采取不粘贴封条,只在权利登记部门登记查封;裁定解除冻结企业银行存款保全事项的,做到2个工作日内提交解除;裁定解除查封企业不动产保全事项的,做到3个工作日内解除登记查封。

19、强化文明善意执行。执行过程中,尽可能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促进社会和谐。严禁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资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

20、对于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及时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推动案件快速执行。开展清收拖欠企业账款、债权等专项执行行动,及时兑现企业胜诉权益。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较多的,相对集中分案、集中执行,方便企业。

21、对于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规范灵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证企业持续经营发展在查封、扣押、冻结企业的财产后,24小时内及时通知被执行人,耐心倾听被执行人实际情况,组织讨论后续财产的处置。对于法定代表人等企业责任人员依法被限制高消费或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因处理企业紧急事务需要的,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证明,可以临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或屏蔽失信信息。

22、严格审查申请延期开庭情形,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一律不同意其申请。同时严格控制延期开庭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23、严格审查扣除审限事由确定期限。非因法定情形不得扣除审限,确需扣除审限的,自法定情形开始之日起,至该法定情形消除之日止。以调解、和解为由扣除审限的,应有双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普通程序案件扣除审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简易程序案件扣除审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24、加强司法公开。全区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节点信息通过网络向当事人公开,有效公开率应达到90%以上,裁判文书及信息公开率应达到80%以上。

25、强化院庭长监督职能。对“四类案件”和一年以上未结案件,纳入院庭长监管范围,实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院庭长通过管控案件流程节点、严格审限审批、听取汇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等途径,确保快速结案严把案件质量。

26、深入落实涉企经济影响评估立案、审理阶段,均需如实填写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当事人可以通过填写《办理涉企案件服务营商环境监督卡》,对法官或执行员在办案过程中服务营商环境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填写完毕后可以寄至或交至樊城法院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根据情况处理。

27、畅通信访投诉渠道,接受公开监督。进一步完善涉诉信访处置流程,健全有效处置机制,坚持院庭长信访接待日活动,对于来信来访,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设立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公众监督举报专线电话,并做到一线索一台账。开通线索处置“快速通道”,对于反映在审判执行过程中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的线索“接诉即办”,分析研判提出具体有效处理措施,及时进行督察。

28、加强法治宣传工作。做好送法“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活动,通过公众开放日、零距离旁听庭审、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大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力度,促进企业依法办事、守法经营,鼓励群众学法懂法、合法维权,提高辖区法治水平,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